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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理事成员
会长:张 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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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肖粟 陈盛奖 黄进峰
秘书长:陈盛奖(兼)
副秘书长:李 阳 余德江
理事:
 李 阳  张 奋 余德江
 陈肖粟  陈盛奖 陈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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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诗词学会章程         ★★★ 【字体:
平阳县诗词学会章程
作者:佚名    学会消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96    更新时间:2008/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平阳县诗词学会,简称平阳县诗会,英文译名The Ancient Poetry Learned Society of Pingyang County,缩写APLS。
  第二条 平阳县诗词学会是平阳县创作和研究中华传统诗词的群众性的文化团体,是平阳县文学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由平阳县创作和研究中华传统诗词的人员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繁荣诗词创作与研究,促进诗词创作与学术交流,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在平阳县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平阳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103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鼓励会员加强学习,深入生活,提高思想和艺术水平,致力诗词创作与理论研究;
  (二)编辑、刊印学会内部刊物和诗词著作;
  (三)建立、管理学会诗词网站,在网站发布诗词作品、诗词研究成果以及与诗词有关的信息;
  (四)从事有关诗词的各种活动,如举办诗会、诗词讲座、诗词创作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全部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诗词创作或理论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并交诗词作品两首或诗词理论文章一篇;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因学会行政后勤工作需要,理事会经集体研究,可直接吸收诗词爱好者为会员,但对直接吸收的会员总数要严格控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在会刊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诗词创作或研究;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学会对履行会员义务并为本会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会员,给予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惩处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若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县文联批准,可召开类似会员代表大会形式的理事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出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四名。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至四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推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经县文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超过15名后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设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和提起更换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县文联补助;
  (三)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有较大贡献的会员实施奖励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逐步创造条件,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可以暂行形式予以修订,并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理事会修订后60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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